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表分部工程 地基与基 础 序 号 一 标准条文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第一条: 4.1.5 对灰土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 1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 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1000M 米以上工程,每 100m 至少应有 1 点,3000 m 以上工程,每 300m 至少应有一点。每一独立基础 下至少应有 1 点,基槽每 20 延米应有 1 点。 2 第六条: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第七条:7.1.7 基坑(槽) 、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 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 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 7.1.7 的规定执行。 表 7.1.7 基坑类别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围护结构墙 3 顶位移监控 值 3 6 8 围护结构墙体 最大位移监控 值 5 8 10 地面最大沉 降 监控值 3 6 10 基础基坑为三级 基坑,检查技术 交底、安全技术 交底、现场检查 专项施工方案指 导施工、检查分 层压实测量报告2 2 2 2
执行控制 措施
执行人
执行时间
落实 情况
基础每个基坑检 验 1 点,检查技 术交底,现场观 察检查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表分部工程 序 号 标准条文 2) 开挖深度大于 10m; 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 的基坑; 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 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 7m, 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 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 尚应符合这些要 求。 主体结构 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第一条 4.0.1 水泥进厂使用前, 应分批对其强度、 安定性进行复 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1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 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检查水泥合格 证、检验报告、 复试验报告、现 场检查水泥库内 水泥 检查砖质量保证 文件、砂和砖复 试验报告,砂与 2 第三条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复试验报告 及质量证明文 件,现场观察检 验 执行控制 措施 执行人 执行
时间 落实 情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表分部工程 序 号 3 标准条文 第四条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严禁无可靠 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 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 4 第九条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 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 第十二条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 检查钢筋质量证 5 明文件、检查钢 筋复试验报告 检查砂浆配合比 6 第十三条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 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试验报告、砂与 水泥复试验报告 及质量证明文件 基础、 主体 三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第一条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 1 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 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 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 3 4 第二条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 方案执行。 第三条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要变更时,应办理设 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 轧带肋钢筋》 GB1499 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检验, 其质量必须 应对拆除方案观 察检查 如有变更检查变 更文件 检查产品合格 证、出厂检验报 检查计算书,观 察和手摇动检查 观察检查 执行控制 措施 执行人 执行时间 落实 情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表分部工程 序 号 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第六条 5.2.2 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框架结构, 其纵向受力钢筋的 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 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5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第七条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 6 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第十三条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 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 应 …… 此处隐藏:259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