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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4)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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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

21、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使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对丁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代 表 (签字) 代 表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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