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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6)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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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 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 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列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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