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分类
四.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五.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动物的;
六.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不足或改动之处亦同。
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20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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