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的范围
(一)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股东决议、董事会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