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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县(市、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停止执行。1998年以前(含1998.年)所获得的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自然消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