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

时间:2026-01-1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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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

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港口管理秩序,确保港区内人员、设施、货物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严格、严谨、规范、便捷”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港区是指海安新港货运码头。

第三条 凡人员、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装卸机械等)进出港区时,都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或办理临时进出港证明,凭证进出港。门卫有权拒绝无证或拒不接受检查的人员、车辆进出港。

第二节 人员进出港管理

第四条 在岗员工(包括聘用1年以上的装卸承包工)凭公司核发的工作牌进出港。在岗员工凭个人工作证件进港。

第五条 执行公务的口岸部门人员,凭工作证等有效证明进出港。

第六条 因港口业务需要经常进出港区的人员(包括货主、船东、货代、船代等),需在货运中心业务办理处登记办理长期进港证,凭证进出港。

第七条 在港区内从事施工、运输、装卸等作业的非本港人员,由公司工程(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办理限期进港证,凭证进出,管理责任由出具证明的主管部门承担。因生产、施工需要临时进港作业的民工,经工程部同意,报货运中心批准后进港。进出港时,由施工单位派员带领,随身附带工具凭表清点放行。

第八条 国际海员凭海员证进出港区,走海员专用通道。新闻、媒体单位人员进出港区的,由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陪同进港。来访客户由业务部门人员陪同进港的,门卫凭业务部门人员工作证件登记后放行。

第九条 其他人员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海员证、驾驶证等)由港区值班门卫办理登记换发临时进港通行证后才能进港。

第十条 进港参观的团体(个人),由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出具证明在港区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并安排人员陪同进港,参观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由陪同人员全程负责。

第十一条 港区大门逐步实施人车分流制度,人员及车辆进出港走专用通道,专用通道要保持畅顺。

第十二条 员工调离岗位时,个人工作牌(证)由公司综合事务部收回。

第三节 机动车进出港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车辆,持A类通行证入港,可以在公司所属港区范围内凭证通行。

第十四条 长期驻港单位车辆、港区内工作的员工自用车辆(不含摩托车)、长期进港运送货物车辆,持B类通行证(有效期1年)入港,仅可以在双方约定线路、地点通行和停留。该类通行证由员工、各驻港单位、货主等持车辆有效证件向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提出办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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