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十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林区,毗邻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订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我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九月至次年三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间,在山林内或靠近森林边缘地带严禁下列用火:
(一)烧黄蜂、蛇鼠;
(二)上坟烧纸和其他封建迷信用火;
(三)使用火把;
(四)烧山赶野兽和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六)林内烧窑或火烧积肥;
(七)森林旅游区内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牧草、烧蔗地、烧火积肥、烧山边田坎草,必须经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用火时要通知近邻单位。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组织足够人力看守火场,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在三级风以上(含三级)的天气严禁用火。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在林区内烧烤林副产品等,应当固定场地、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设十米宽以上的防火线。
(三)在野外做饭、烤干粮、烧水、取暖等生活用火,要有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地点用火,事后彻底熄灭余火。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林区的铁路机车,必须装配防火设备,在规定的地点清炉,严防喷火、漏火。在林区行驶的旅客列车、公共汽车,司机、乘务人员要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