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1000题目之刑法篇(17)

时间:2026-01-1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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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乙诽镑甲,该不法行为

不具有侵害紧迫性,故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12•【答案】B

【解析】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

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

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A项正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项错误,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髙级人民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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