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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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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不受4.5规定的限制。

4.10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4.2至4.9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4.11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4.2、4.7的有关规定控制。

4.1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4.12 非居住建筑之间(4.11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为18M、20M、24M。

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为15M、18M、2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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