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认证函[2011]139号
关于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
强制性认证范围的批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请示》(津质技监局认【2011】4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三轮车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你局文中涉及的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及电动三轮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均属于摩托车产品,应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二、电动四轮车
你局文中涉及电动四轮车,如作为场(厂)内专用车辆,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如作为在中国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供乘用行驶的电动汽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应按照电动汽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强制性产品认证 范围 批复
抄送:本委:存档(2)。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印出 录入:王 楠 校对:王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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