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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20)

时间:2025-07-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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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程序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和开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境外机构设立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申请前1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有合法足额的外汇资金来源;

(六)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七)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境外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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