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管理制度1(已发布)(4)

时间:2026-01-1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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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 动火负责人在动火工作票中应写明动火工作的确切内容、工作地点、安全措施和计划动火工作时间,受托消防部门及公司安全部门对安全措施审核补充。

3.1.5.3 公司发电运行部负责氢气浓度检测,其它易燃易爆检测由消防受托管理部门负责,按动火工作许可人指定的测试地点使用合格的测量仪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检测人员在“测量人”栏签字。

3.1.5.4 动火工作执行人在动火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经动火工作许可人签字后,在动火工作票上记录允许动火时间,方可动火作业。

3.1.5.5 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

3.1.5.6 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收执,交动火部门(或项目部)保存,一份由动火工作许可人交运行部门保存,一份由受托消防部门保存。动火工作票一般保存时间为6个月。

3.1.5.7 一级、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或项目部)安监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受托消防员(二级动火也可为义务消防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1.5.8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并采用双线制,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严禁利用变压器外壳和构架作为电焊接地点或导通回路,在低压配电盘附近工作时,不得利用地排和零排作为电焊接地点或导通回路。

3.1.5.9 严禁在运行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在停运的制粉系统动火作业时,必须将此处积粉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1.5.10 在氢气系统与设备周围5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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