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管理制度1(已发布)(5)

时间:2026-01-1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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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每隔2-4小时用测爆仪测量一次氢气浓度,最好使用两台以上测爆仪同时测量气体浓度,以防失灵。(爆炸极限值:空气中4.5%-75%;氧气中4.5%-95%)

3.1.5.11 在有条件拆下的构件上进行动火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移至安全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3.1.5.1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达到效果的,尽量使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1.5.13 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1.5.14 动火工作间断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对易燃易爆物质进行监测。

3.1.5.15 一级动火工作票时间不得超过3天,二级动火工作票时间不得超过5天。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到期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3.1.5.16 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 3.1.6 其它规定

3.1.6.1 工作票应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考核的“四统一”管理。

3.1.6.2 工作票运行联的回收、统计、保存由运行部门负责,工作票检修联的回收、统计、保存由检修部门负责,安监部门对工作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工作票一般保存6个月。

3.1.6.3 对生产现场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同时填写相应类别的动火工作票。

3.1.6.4 工作票安全措施填写要求

a)工作票中安全措施的填写,应严格按规程的有关规定填写具体要求,包括应隔绝的一切汽(气)源、水源、风源、煤源、粉源、油源、电源,并按规定填写应装设的接地线、加设的围栏、悬挂的标志牌、加锁、加堵板、挂警告牌等措施。 b)工作票安全措施执行顺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6.5 工作票由运行副值及以上岗位人员填写,由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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