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1)doc
7.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① 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 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 按第39条规定,确定工程量的变更。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
本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量清单中已注明的除外)、运),
18.1 23.1
本款(1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31.1 本项目施工所采用的施工合同为全费用单价合同(即采用单价承包)。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的工程量是工程项目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凭证)计量的工程量。
32.1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二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