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9(13)

时间:2026-01-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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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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