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9(7)

时间:2026-01-21   来源:未知    
字号: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9(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1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1 元/份 每月下载30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1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1 元/份 每月下载30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