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培训讲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培训课件
北京支点国际资讯投资有限公司编辑部 饶云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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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1 2 前言简介 重点解读 互动问答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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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会议 通过 正式 实施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现予公布,自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 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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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目录1 总则
2
政府采购当事人
6
质疑与投诉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3
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
7
4
8
5
政府采购合同
9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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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一章 总则定义: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五大宗旨
四项基本原则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促进廉政建设
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三公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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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供应商自由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 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执行模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 政府采购政策取向: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 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 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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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一章 总则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 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 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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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定
义: 政府采购当事人: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 体组织。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 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联合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 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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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合体各方都应满足以上条件,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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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种类、定义、条件: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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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公开招标: 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 制定标书 发布招标公告(距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0日) 投标人投标 开标、评标 招标结果公示 采购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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