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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提出申请学士学位报告,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审核学生的申请报告和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学院学士学位拟授予者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二)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经校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