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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4)

时间:2025-05-1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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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租人额度:对应于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承租人应付租金而对一个或多个租赁公司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该额度为控制额度,不须以签署合同的方式确认。

第二章 业务模式

第六条 根据租金性质和租赁物是否为新购买,本细则中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分为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和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三种模式。

(一)普通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租赁公司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我行受让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1. 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且上述合同已生效;

2. 租赁公司将约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保理业务;

4. 我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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