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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4)

时间:2025-07-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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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规格应有科学、合理、必要的依据,应遵循方便临床用药的原则,其规格需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应在其临床使用的用法用量范围内。研究工作需关注变更后药品规格与原规格药品处方、工艺、日服/用药量等方面的一致性。

(一)I 类变更

此类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只涉及药品包装中最小包装药品装量的改变,如颗粒剂、煎膏剂、糖浆剂、丸剂等包装规格的变更;改变片剂的片重大小,胶囊剂的装量规格等。

研究工作主要依据变更后规格与原规格药品制剂处方、工艺、日服/用药量等的一致性情况进行。宜重点根据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规格后药品与原规格药品进行比较性研究。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如有必要,提供变更前后质量对比试验研究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

3.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4.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第一种情形,如不涉及包装材质等的改变,一般可不提供;但如涉及包装容器空间大小等影响药品稳定性的因素,应提供稳定性研究资料。

(二)Ⅲ类变更

此类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对于缓释/控释制剂,应提供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并根据研究情况进行临床试验研究。此类药品规格变更需要进行较全面的研究工作: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必要时,提供制剂处方研究资料。

3.变更前后质量对比试验研究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

4.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5.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6.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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