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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3)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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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两年以上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工作经验的精神科医师。

第七条 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选派专人负责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

(二)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的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选派专兼职人员妥善管理精神疾病相关档案;

(三)将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相关信息于确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填报到《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上;

(四)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信息于患者出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填报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上。

第八条 报告人员应当完整填写《北京市精神疾病报告卡》,并根据主要诊断结论填写一个疾病名称。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精神疾病信息,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违反规定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07年2月16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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