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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正当权益要得到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还取决于政府是否以税收法律主义为原则指导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法律主义认为,税务部门征税必须以法律而不是以任务为依据。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大多采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数加上计划期增长量来确定的。并以这一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对税务部门考核的主要依据。各级税务部门在完成收入任务的压力下,不惜践踏税法,无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收过头税,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横加指责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可以从以下税务行政案件的统计数据中得到映证:1999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为66%(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2000年的情况更加严重,败诉率上升至82%.依法治税强调的是对税法执行的考核,因而税收工作的评价应当是以税法是否被准确地执行作为主要的考核内容。为此,政府建立以税收征管质量为主的考核体系,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如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错征率、漏征率、行政复议改正率、行政诉讼败诉率等)来评价税收征管质量及税法执行情况,已迫在眉睫。
三、政府切实转变职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个独立的空间
企业开展税务策划有两个必备的体制性条件:企业自身利益独立化和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其中,前者是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动机的动力机制;后者则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方式实现的保障。企业减轻税负的方式要达到税务策划的层次,要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化,即国家不能随意侵占企业利益,企业亦不可以偷逃抗欠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国家税收。如果国家与企业间利益混杂,企业税务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企业行为不能自主,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存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