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28日 水保[1996]393号)
辽宁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4 请示》(辽水利保字[1996]2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厅对《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土保持设施的解释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原意。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中所称的“补偿”,是指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必须给予的补偿。
此复,
附件: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请示
附件:
关于《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21条中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请示
水利部:
我省最近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1条时,就该知所指的“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包含原貌的问题,与相对人产生了争议。我们认为,原地貌具有水土保持设施的属性和作用,应当包含在《实施条例》第21条所指的“水土保持设施”之中。
其理由是:
一、原地貌是水土保持设施。原地貌,除包括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域外,还包括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荒山、荒兵等。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域起着明显的水土保持功能,无疑是水土保持设施。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荒山、荒丘等,虽然存在水土流失,但它毕竟还能够通过土壤颗粒间的压力和粘着力起着一定的保持水土的作用,并由其表层的逐年风化为植物的生长创造条件,而且一切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都是在荒山、荒丘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浩瀚的天然林就是在没有任何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原地上演替而来的。所以说,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原地貌是初始的水土保持设施,它的水土保持功能虽然比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方低一些,但它还是远比破坏了原地貌后的水土保持功能高出许多,破坏了原地貌,就破坏了水土资源,必须会造成土壤疏松,加剧水蚀,甚至还会出现风蚀和重力蚀,再加上200~400年才能风化成1厘米厚的表土层被打乱,使植被丧失了生存的土壤,水土流失进入恶性循环。
二、原地貌包含着国家在水土保持方面的投入。封山育林是一种水土保持措施,限于国家目前人力、财力等原因,不可能、也没必要同时对所有的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原地貌进行大规模地治理,只能对潮流以失特别严重的部分进行重点治理,而对水土流失轻微的地块则采取封山育林的办法,为林、草的生长创造并积累的条件,经过长期封育,可以自然长出林草。但这样的地貌受到破坏,不仅国家多年的水土保持投入前功尽弃,而且还会加剧水土流失。之所以《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给予补偿,就是因为国家对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力。同样,国家对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貌在封山育林等方面也进行了多年的投入,损坏其地貌,也应当给予补偿。
以上解释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一、水土流失慨念
(一)学术界定
《中国大百科全书水利卷》、《中国水利百科全书》,将水土流失定交为:在水力、风力、重力等外应力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它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也称水土损失。在我国“水土流失”也称“土壤侵蚀”。
土地表层侵蚀指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以及其他外应力作用下,土壤、土壤母质及其他地面组成物质如岩屑、松软岩层被损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全过程。水土流失的形式除雨滴溅蚀、片蚀、细沟浸蚀、浅沟侵蚀、切沟侵蚀等典型的土壤侵蚀形式外,还包括河岸侵蚀、山洪侵蚀、泥石流侵蚀以及滑坡等侵蚀形式。水的损失在中国主要指坡地径流损失。
外应力也包括人为活动,如开发建设项目人为扰动地面及地层,堆置固体废弃物而形成的水土流失。
(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语标准》SL26—92中,对水土流失的解释为:土壤及其他地表组成物质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作用下被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过程。
二、水土保持设施概念
《水土保持法》中所称的“水土保持设施”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一切实物的总称。如原地貌、自然植被等都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功能,均应视为水土保持设施。这一部分是计算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主要依据。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要给予补偿。具体范围、标准,各省区可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破坏地貌、植被、改变地形等的实际情况具体计算。
补偿:是一种功能的补偿,是对因开发建设损失和降低原水土保持功能给予的补偿。从时间和空间二方面理解:
①从时间上看:按法律要求,开发建设项目对造成的水土流失承担防治责任。但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损毁和改变原有地貌、植被、工程等, …… 此处隐藏:18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