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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5-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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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规范动火管理,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维修部在生产维护过程中的动火管理工作。

3. 术语

防火重点部位: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集控室、网控室、通讯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层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等。

4. 职责

4.1 工作负责人职责:

4.1.1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4.1.2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4.1.3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1.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1.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4.1.6 动火工作期间,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4.2 动火执行人职责:

4.2.1 动火前必须了解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4.2.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2.3 全面了解动火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2.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4.3 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

4.3.1 工作必要性。

4.3.2 工作是否安全。

4.3.3 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施否正确完备。

5. 程序

5.1 动火级别划分

5.1.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很严重的部位。

5.1.2 二级动火区:是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 动火票级别的确定由动火票签发人按本制度规定审定。

5.2 动火审批程序

5.2.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经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发、经营策划部负责人、消防队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2.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项目部经理签发,经营策划部、消防队审核,维修部主管经理批准。

5.3 动火现场监护

5.3.1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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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进行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5.3.2 一级、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必须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并做好有关消防准备工作,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3.3 一级动火时,维修部经理、安全专工、项目经理、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5.3.4 二级动火时,维修部安全专工、项目经理、消防队人员、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5.4 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

5.4.1 一级动火工作票范围:

1. 燃油罐、卸油管路、燃油管道及其辅件、污油池、有污油存在的沟道、电缆隧道、距燃油罐和集中堆放盛有汽油、柴油容器的场所5米以内的地区。

2. 运行的电解槽室、蓄电池室、储氢罐、柴油发电机、发电机氢气系统、氢气管道上、发电机氢侧、空气侧密封油系统设备、汽轮机主油箱及油系统上的动火工作。

5.4.2 二级动火工作票范围:

1. 储油箱及油系统、油泵房(坑)外部10米以内的明火作业。

2. 联氨和氨水储存库内、油罐围墙以内、油处理室内、硫酸容器及系统、衬胶容器内部、除汽轮机发电机氢、油系统、制氢站的一级动火区域外的明火作业。

3. 危险品仓库内、集控室、网控室、通讯机房、电子间、计算机室、运行的仪器盘柜内的动火作业、主厂房运行机组各层的动火、磨煤机油系统及在电缆构架上的动火。

4. 磨煤机及制粉系统、输煤系统和积煤粉的设备、容器的动火作业。

5.5 严禁动火区域及情况

5.5.1 油车停靠的区域。

5.5.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5.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5.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5.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5.6 动火工作及工作票的一般规定

5.6.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动火。

5.6.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6.3 尽可能把动火时间和范围缩到最低限度。

5.6.4 动火工作票票面和正确率要求达到公司工作票管理制度标准。

5.6.5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5.6.6 动火工作票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6.7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6.8 外单位来生产区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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