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乙方在购车后,将购车合同、发票、登记证等所有非必
须随车携带的车辆手续交由甲方保管。
九、乙方在任职期间,除非自费更换新车,并经甲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过户给第三方,否则,应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立即偿还甲方购车补贴款,同时不得再享受任何车辆方面的补贴。
十、基于甲方给予乙方的车辆购置资助及补贴,乙方承诺为
甲方工作的服务期不低于三年,即自2014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并保证连续三年完成公司下达任务目标。
十一、乙方在任职期间违反甲方相关规定,侵害甲方利益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7日内返还甲方购车补贴款 万元,如乙方不能按时还钱,甲方有权没收车辆,并对车辆任意处置。
十二、无论何种原因,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三年服务期
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需向甲方偿还不足期限的分摊补贴款,具体计算办法为:总补贴款/三年服务期限X不足期限,该款项需在乙方办理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车辆在三年服务期届满前灭失或毁损无法修复的,乙方可自
费购置新车代替,如乙方不能自行购置新车代替,则需在车辆灭失或毁损后 日内按照上述标准偿还不足期限的分摊补贴款。
十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