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