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责任。
(一)被告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条规定明确了被诉的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内容为:一是事实证据。即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的事实根据。二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这种提供法律依据的举证,也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不同于其它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三是程序性证据。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先取证据后裁决的行政程序来行使职权。
之所以规定这种倒置的举证责任规则,主要理由是:⑴行政法制化要求行政守法,行政守法在程序上的要求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能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恣意行政。因此,当行政争议诉至法院时,行政机关应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它无证据只能说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基础。显然是违法的。⑵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以行政行为推定合法为前提的。居于主动地位,是管理者的角色,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无需征得个人、组织的同意,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