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欲。这里面,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是挪用公款进行个人的经营活动。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一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曾指出:“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由于我国现有体制对权力的制约存在着种种弊端和漏洞,一些人权力极度膨胀,在那个地方或部门,实际上就是他一人说了算,人事一句话,财务一支笔,开会一言堂,办事一挥手,独断专行,唯我独尊,导致出现上级没有监督,同级无法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怪圈。或者说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太晚。
二是社会大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九十年代以来,全国范围内的贪污受贿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尽管一个个重量级的高官被查处,被绳之以法,但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涉及面广,造成的消极作用大。部分人员没有从中吸取正面教训,反而被这种消极腐败现象所影响、“启发”,前腐后继,步入后尘,走上犯罪道路。这些消极思想包括:(1)封建特权思想。在这些人的头脑中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特殊利益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