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对
34# 掘进机的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不得低于4MPa,外喷雾装置使用水压不低于1.5MPa。错35# 矿井氮氧化合物的监测至少半年监测一次,为了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采样时间应尽量在检修或换班时进行。错
36#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37#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错
38#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
39#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对
40# 劳动者有权利拒绝没有职业危害防护的作业。对
4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对
42# 煤层爆炸事故的受害者中的大多数是由于二氧化碳中毒造成的。错
43#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对
44# 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45# 煤矿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噪声、放射线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监测1次。对
46#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对
47# 煤矿企业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与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对
48# 煤矿企业已经按规定配发给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是否佩带、使用由自己决定。错
49#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对
50# 煤矿企业只要努力搞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可以不监测或少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错
51# 煤矿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对
52#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管、地方监察、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对
53#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粉尘、化学物质和物理因素等职业危害因素。对
54# 目前我国职业病发病率最高的是噪声聋。错
55#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压力水不低于8MP),出煤时洒水。对
56# 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只要本人愿意,可以继续从事接触粉尘的作业。错
5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
58#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对
59#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
60#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对象不包括转岗到该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错
61#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碉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