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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6)

时间:2025-07-1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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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四)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 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个人或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且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 与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六)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自治区金融办核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在其

他企业和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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