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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5)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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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定级:

1)尾矿库;2)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3)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4)加油站、加气站;5)港口、码头。

上述不适用单位可参照本技术指南对企业存在环境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并完善相应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1.2.3若企业所属行业已发布相应行业环境风险排查评估规范,以发布的行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执行。

1.2.4根据本指南排查诊断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后应根据现有防控措施及应急水平编制对应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后应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3术语与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环境风险物质是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特性,在泄漏、火灾、爆炸等条件下释放可能对厂界外公众或环境造成伤害、损害、污染的物质。

环境风险源是指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与危险源。

环境风险物质最大存在总量是指根据企业生产和储存条件,厂界内可存在的某种环境风险物质的数量之和。

临界量是指根据环境风险物质对人和环境的危害特性规定的该物质一定的数量。

环境风险单元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环境风险物质的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企业且边缘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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