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函[2011]248号(3)

时间:2026-01-2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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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适当下浮标准,本文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暂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文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1年,期满前2个月按有关规定向我局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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