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相当于股东会决议)
三、股东刘伟同意将其在新疆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民
币800万元中的7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依法转让给徐相
俊,徐相俊同意接收刘伟的股权转让。
四、股东股权转让后,各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徐相俊 身份证号码:320622196007065599,认缴货币出资人民
币720万元,实缴货币出资人民币7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
2、刘伟 身份证号码:371122198801024630,认缴货币出资人民币
80万元,实缴货币出资人民币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五、股东同意解聘刘伟新疆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六、股东同意解聘沈佩璇新疆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七、本股东决定书一式三份,股东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报公司登记
主管部门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股东签字:
新股东签字:
新疆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