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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6)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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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小区用较为规范的制度

动 物 检 疫 申 报 制 度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确需引进畜禽,引进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在备案前应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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