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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9)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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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小区用较为规范的制度

免 疫 标 识 管 理 制 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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