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0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9]3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3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