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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9)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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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6.依法维护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九、区妇联:

1.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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