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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想]浅析法哲学思想(2)

时间:2025-07-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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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法的本质,它无非是让我们在总结自然规律(自然规律就是一种初元理性,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将尽量少用这种专业术语)的过程中更好的适应规律,它的终极关怀在于人的生命安全,当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证后它又引导人类的幸福得到满足。法作为这种人为理性则是人在一点点建立起自己欲望大厦的过程中竖立起来的支架,是欲望满足的结构。

所以我们在考量法的本质时,不仅是在考量自然规律的决定性力量,也是在将人为理性这一出于自然规律的认识却又总喜欢天马行空的理性拉回现实,正视自然规律所衍生的自然理性本身。所以法应该是一种由自然理性决定的满足人的生存欲望的顺从性人为理性体系。

三、法的效力渊源在于其群体理性及暴力保证

那么法既然是由自然理性决定的顺从性体系我们就应该遵守,但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暴力犯罪需要国家的暴力机关来理清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呢?为什么会有对法的违背呢?

这就引申出法的另一个特性――它不是先天就存在于人类文明之中的,因为自然理性不能自己表达自己,它必须通过人的喉舌来表达。而在理解能力方面,人毕竟不是自然,它不可能完全知道自然本身的理性结构,它只能尽量通过自然的一些启示去领悟自然的意图,而这种领悟经常出错,又经常因个人立场而故意领悟出错。同时也因为每个人都有领悟的权利,所以这种人为理性也能不断的被纠正被完善,这才有了我们今天在经过漫长的由野蛮到文明、由极其扭曲的不公到民主的历史长河后的文明社会。

所以法可以公平的由每一个公民来领悟大自然的声音后发出自己的理性之光,在代议制的民主社会里所有公民都有权利、有义务去聆听这几近上帝发出的声音。因为只有回归了自然理性,人类才能知道自己本来可以追求的幸福,人类也本该有的幸福。只有当现存法律真正体现这一幸福时人才能绝对的去顺从。

然而,不幸的是有很多人并没有去聆听这大自然的理性,没有去领会现在来之不易的民主文明成果。一方面他们不履行自己的权利去追求这一幸福,也不去正视这一理性对人类幸福的保障。他们或因私欲的驱使,明知道某些行为是违背自然理性的仍然去做,而这恰恰又伤害到了人对自然理性领悟后达成的群体理性,所以人的群体理性建立的暴力机关会对这部分人进行强力纠正,甚至将他们踢出他们所不能适应的这一群体理性系统,这就是所谓的触犯法律后得到的对人身自由的束缚和对生命的制裁。另一方面,它也给每一个公民去领悟自然理性的必要性,让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来完善法律的漏洞与缺口,让每一个公民都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并监督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所以一个幸福社会的国家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懂法,因为在现代社会不懂法就不知道有哪些有着国家强制力的暴力机关保证的公民权利。

四、法的普及重点在于法简化工作,以培养普通公民的法制意识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法是一套理性系统,它就需要人们学习它。然而各人精力、理解能力不同,就我们现存的法知识系统来说,就算是法专业人士也没有这个精力去完成这么大的学习量。那么这样说来我们的公民就永远得不到现代理性所普照出的幸福之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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