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来看,法经过暴君的个人意志法,再到带有血清关系组成的贵族宗族法,再到我们现代社会代表大资本家的所谓民主社会法,再到最能代表最广大公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这一历史进程向我们揭示:在人类理解大自然理性的过程中由于理解者的立场不同,法的真正本质被理解的范围随着人们的理性开化程度是逐步扩张的。这种扩张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上升到国家理性的理性不仅是因为其对大自然的领悟正确这么简单,还有历史对理解者造成的能将其领悟的理性表达成国家意志途径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地位、权利与实力差距。随着生产的发展,这种差距也在变小,所以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公正与民主。
这是法的阶级局限性,下面谈谈法的国家局限性。
现代社会国家的法基本上都脱离不了以上两种特性,原因就在于上面所说的差距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人类彼此之间的不信任和自身环境的特异性让国与国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利益界限。所以法是有其利益特性的,它最终也是服务于人的特殊利益需求的。只是这种利益需求在人与人之间能达成平衡,这就是一国之内的群体理性;法在国与国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就能成为一种国际理性。在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能看到法的这种利益的博弈特性。
六、法的精神在于每一个公民对法治的理性推进
为了追求人类最大幸福,有志之士应该在这种纷繁复杂的国内国际的利益博弈中,为公民的最大利益争得一席之地,所以法的艺术又表现为说服的艺术与整合的艺术。对于全人类今天这来之不易的法民主格局,我们应该更加珍惜,并在革命前辈取得的成果上更进一步将我们社会所赖以存在的法向更文明更理性的层次推进。
综上所述,在哲学层面上法是这样一种群体理性:在一定利益群体内,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去为决定和改变法格局而与社会上其他利益体博弈而最终决定法走向的群体理性,这种群体理性有公共暴力机构来保障实施,这种群体理性的本质是对自然理性的顺从,其目的是服务人的生存与幸福追求,而这种目的的实现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的法专业人士大力的法修正、法普及、法监督和法简化工作。所以法的哲学精神是让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追求理性的生存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