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程资金的管理参考资料
业主决定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11.1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内容,代之以:
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之前,应认真研究和分析随招标文件提供的水文、地质、 气象等资料,这些资料不构成合同文件,但承包人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
责。
12. 2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12.2 本款项下第七行“ 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 。”改为:
(2)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已经口头及书面通知承包人,或新闻媒体、水利部门已经提自然条前预报有可能发生(如工地将面临恶劣气象、水文、环境等),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对上述的口头指示应履行2.5条的规定。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
15.1 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准备离开现场3天以上(含3天)时,应提前书面向监理工程师申请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申请及委派同等资质、经历的暂替人员的材料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
17.1 施工定线与放线
在本款第8行前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在执行17.1(1)款时,应首先对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进行控制测量复核工作,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其结果应满足(JTJ 061-99)公路勘察规范的要求。如复测工作证明原基准数据不正确,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纠正。
18.1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删除本款代之以: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地质情况与勘探资料变化较大,原则上应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探。如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工作,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引入专项暂定金额或其他另有支付,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
19.1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C.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4)
本工程项目为三级公路,施工期间沿线不封闭,因此,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期间铁路运行的安全、施工车辆、人员的安全和社会车辆、人员的安全;承包人严格按照 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7〕10号)和商务 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四部二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
[2007]205 号)等文件内容进行组织施工。
19.1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协议后2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5) 管理办法、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具体说明并上报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在10天内予以批复并据此监督承包人的施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