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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道路招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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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例外情况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征地拆迁工作如发生纠纷,由业主负责解决;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人员或财产损害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9.1施工对邻近群众的干扰

在括号后加入如下内容:

在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土石方碾压工艺、钻孔工艺,对建筑物、结构屋和房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原则上不应采取震动工艺及冲击工艺。

31.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此款改为如下内容:业主可免费使用上述设施,其他承包人应与原承包人达成(2) 使用协议。

为其它 3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考虑相互干扰问题,应尽量避免给其它承包人造成施工承包人 干扰并自行相互协调解决。凡涉及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非常特殊的施工干扰问提供方便 题,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统筹协调,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的裁决,费用 由双方承包人协商确定,业主不负责此项费用。

33.3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而事故的原因经查明确系施工质量所致,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劳 务

34.4卫生与供水

该条款前增加如下内容:根据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实时要求。

35.2事故报

该款最后一句告改为: 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警,此外,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救护伤员,配合主管部门处理事故,同时应把事故情况报监理工程师。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36.1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本款改为:

(3)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工艺实验方案,监理工程师应遵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4.3节(现场质量控制)相关条款进行检验工作。

37.2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原条款改为: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工艺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时间到场,承包人不应进行检验工作;承包人应将情况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监理工程师将承担违约责任。

38.1 程覆盖前的检查

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按上述规定,无论监理工程师检查与否承包人均应对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拍照以备检查,并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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