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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10)

时间:2025-07-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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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允许外协

4

侧滑试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允许外协

6

车速表检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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