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第八条 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自愿申报。参评企业填写《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申报表》,并将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市经委。
(二) 调查核实。市经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性调查及信用评级,并出具企业基本信用状况调查报告。
(三) 集中评审。市经委组织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信用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四) 社会公示。通过有关媒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五) 公布宣传。诚信企业名单将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可供长期查询。此外,诚信企业名单还可以在《铜川日报》等报刊公布。
第九条 评审通过的企业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铜川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被确立的诚信企业可被授予《铜川市优秀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优惠项目
第十二条 凡是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铜川市享有以下优惠:
(一) 诚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 诚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考虑并给予诚信企业相对较高的授信额度,同时适当简化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