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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7)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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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二条 在苏州地区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

㈠ 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苏州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㈡ 经苏州市教育局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苏州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㈢ 经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所辖市、区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㈣ 各县级以上教师进修学校或同类教师专业培训机构,各师范院校或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性大学可在苏州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当年承担国家级培训项目的专业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可在文件指定的区域开展教师专业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组织的,视同具备相应培训资质。

第四部分 过渡时期继续教育验证施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2013~2016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继续教育验证施行证书和网络登记并行的办法。2017年起,全市施行网上验证。

㈠ 对2009~2012年每年专业培训、校本培训进行年学时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13年9月报主管部门人事科(处)审核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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