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时间:2026-01-1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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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

(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2.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按顺序依次确定)

4.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二)投资所得

1.股息

(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①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②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3)股息和利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较难判定,通常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各类债券所得不应视为股息。然而如果贷款人确实承担债务人公司风险,其利息可被视为股息。

对贷款人是否分担企业风险的判定通常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该贷款大大超过企业资本中的其他投资形式,并与公司可变现资产严重不符。

②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

③该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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