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追究
(一)通风口问题责任追究
1、通风系统方面
⑴ 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开启密闭、串联通风,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对直接责任者通风队技术员罚款2000元;对连带责任者通风队长罚款1000元,通防科技术员、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通防科长各罚款500元,井口工程师、区长各罚款400元,通防副总罚款300元,总工程师罚款200元。
⑵ 不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的,对直接责任者通风队技术员罚款2000元;对连带责任者通风队长罚款1000元,通防科技术员、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通防科长各罚款500元,井口工程师、区长各罚款400元,通防副总罚款300元,总工程师罚款200元。
⑶ 不按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矿井需风量计算,每月进行一次补充修改的,对直接责任者通风队技术员罚款500元;对连带责任者通风队长罚款300元,通防科技术员、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通防科长各罚款200元,井口工程师罚款100元。
⑷ 井下作业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测风,不按规定悬挂、填写测风牌板的,对直接责任者通风队技术员罚款500元;对连带责任者通风队长罚款300元,通防科技术员、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通防科长各罚款200元,井口工程师罚款100元。
⑸不按规定定期检查反风设施的,对直接责任者通风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