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地下铁道信号系统应由信号、联锁、闭塞、行车指挥和列车运行控制设备组成,并应设必要的故障监测和报警设备。
11.1.3涉及行车安全的设备及电路必须符合故障一安全的原则。
11.2.1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
11.2.4在自动闭塞区段的闭塞分区分界处,应设通过信号机。实行列车自动防护的线路可不设通过信号机。在不设通过信号机的闭塞分区分界处宜设分界标志。
11.2.6信号机的定位显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防护道岔的进站和出站信号机可显示进行信号,必要时应能人工关闭;
二、防护道岔的各种信号机均应显示停车信号;
三、通过信号机应显示进行信号。
11.3.3自动闭塞分区的最小长度应满足列车最高速度时的安全制动距离。实行列车自动防护的线路应按限速要求检查。
11.3.4自动闭塞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过信号机应不间断地检查所防护闭塞分区的空闲和占用情况;
二、轨道电路应不间断地检测列车运行位置或传递运行信息;
三、双向运行的自动闭塞设备,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同时开通两个相对的运行方向;当闭塞分区被占用或轨道电路失效时,不得改变运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