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第十三条(二)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也可聘为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可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及专业简历;
(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四)取得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正高”职称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对初审合格的,当日退回各类证书原件。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下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证件复印件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第十八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编码组成:所在设区的市代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编码。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四)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