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方式等内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属于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比照本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严重违反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其评审工作,按规定替换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库〔200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
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